| 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历史大论坛 (http://www.history-club.net/dvsys/index.asp) -- ≡典藏文章≡【中国古代史】 (http://www.history-club.net/dvsys/list.asp?boardid=44) ---- [转帖]!!! (http://www.history-club.net/dvsys/dispbbs.asp?boardid=44&id=9206) |
| -- 作者:上柱国 -- 发布时间:2003-12-21 16:57:52 -- [转帖]中国封建社会权力的一体化!!! 一、 社会的三个子系统及社会权力的来源 根据三元结构的理论,社会是人与人之间通过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结成一定的关系组织起来的。那么,相应地,我们在分析社会这个有机体的结构时,也可以把整个大系统看成是由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三个子系统所构成的。所谓经济结构,实际上就是一幅生产资料关系的构成图,由三个方面所构成:(一)生产关系的所有制关系;(二)人们在生产中的社会地位和互助交换活动的关系;(三)产品分配关系以及由它所有助于直接决定的消费关系。 政治结构就是通常所说的政治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具体地说就是政权的归属与产生、运行模式,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模式以及它们各自的功能载体。思想文化范畴指的是包括哲学、政治、经济、法律、宗教、道德、艺术及其它社会科学和风俗语习惯等各种观点所形成的观念体系。 而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的社会权力正是来源于社会本身,即来源于上述三个方面。(一)来自经济因素的,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一定财富的占有权、使用权、分配权和处置权;(二)来自政治方面的,包括公民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来自思想文化方面的,此大致包括个人对自己意见、思想的表达权,对社会意识的选择权、反对权,对真理、道德标准的评判权,对意志强迫的拒绝权,以及对社会诸领域的评价权。 二、 中国封建社会三个子系统的关系 从春秋时井田制崩溃开始,中国两千多年来的经济结构基本是以一种不完整的小农经济为其基础。之所以称之为不完整,乃是因为从现代的所有权理论出发,封建时代的土地私有制不能成之为一种完整的物权,其最终所有权和最高支配权乃属于皇帝,故称之为不完整。与此经济基础相对应的政治结构则是大一统的皇帝专制和官僚政治。意识形态上则表现为儒家独尊。这三者则又以政治为核心,共同服务于皇权,各自衍生的权力也同时掌握在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集团手中。 这和西方中世纪有绝大不同。虽说基督教其时在思想领域亦处于一种至高无上的地位,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直到十五世纪才出现。在西方大多数国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是领主制度和庄园经济。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完全的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俨如君主。相应地,君主的权力就被大大地限制了。和中国封建社会相比,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社会的权力始终没有落在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手中。可以这么说,整个欧洲中世纪的历史就是一部国王与贵族、国王与教会、贵族与教会斗争的历史。故造成了欧洲列国林立,纷乱不休的局面。但乱则乱已,却自有一股活泼泼的生机在。唯三权不相统,掌权者在各自领域亦不能统而死之,给社会留下了许多权力的真空地带,也给社会诸领域留下了自由发展的空间。随时代之发展,文艺复兴、产业革命、宗教改革、政治革新相继兴起,终于造成了今日西方自由民主之繁荣社会。 中国先秦上至三代,其社会形态倒颇近于欧洲中世纪,其时亦是诸侯林立,贵族大夫各有封邑,自有家臣,中央天子虽为天下共主受各国朝奉,然其直接权威只限于千里“王畿”,地位颇近似于一地位最高之大诸侯。而各国士民亦往往只知有其君,而不知有天子。思想领域亦颇为开放,诸子并起,百家争鸣,一片活跃。但中国至秦汉发展成一大一统的封建大国,毕竟其中有与欧洲大不同之处。其一,中国历来就有一天子作为天下共主,保持一种天下统一的状态,虽然这种统一与后世有本质区别,欧洲却绝无此传统。其二,中国久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之观念,而欧洲亦绝无此观念。其三,春秋战国列国争衡天下,征伐不断,礼乐崩坏,生灵涂炭,中国社会迫切需求一个新的统一模式。而单一的华夏民族又天然易于统一,远不似欧洲民族众多,且又势均力敌。至秦始皇统一六国,惩分封之弊,废封建,置郡县,开创了中国大一统的新局面。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巨大进步。同时秦又“焚书坑儒”、“以吏为师”,实际上是要统一国人之思想,规范国人之行为。所以,自秦开始,中国社会开始了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三者权力的合一过程,但尚未臻完善。到汉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此三者才获得一完满。自此以下,这种三权一体的模式虽也多次解体,但俱不能成为历史主流。 从中国的历史上看,这种三权一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子系统又通常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关系,往往表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王朝前期,政治相对修明,土地等尚有一合理之分配,封建礼法亦大致得上下遵行,所以广大民众能得其安居乐业,社会呈现出一种太平盛世的景象。但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官僚政治加速腐败,法制松弛,政令不行,朝廷威仪尽失,富贵者醉死梦生,鱼肉百姓,贫贱者流离失所,无立锥之地。结果是农民起义的大爆发,扫荡一切旧势力。随后另一个新王朝在战争的废墟中建立起来,而这个新王朝在社会结构上又几乎与旧王朝同质同型,其衰弱、灭亡的过程、原因也和前朝几乎一模一样。由此中国历史形成一个独特的怪圈:一治一乱,社会也在发展、崩溃,再发展、再崩溃中徘徊。 对于这种现象的产生,马克思主义和现代控制论都指出了其中的可能性。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1890年8月5日)》的信中论述国家政治权力对经济的反作用时,曾经指出如果政治权力沿着经济发展的反方向起作用时,就可能会造成“在每一个大民族经过一定时期都要遭到崩溃。” 而从控制论的角度分析,如果社会大系统中各个子系统偏离了相互适应的状态,以致于无法抑制系统内部的破坏性因素,就必然引起整个旧系统的崩溃,结果是消除了各子系统中互不适应的因素,同时可能也消灭了系统内部新结构的萌芽,使得大系统又回到原来的适应状态。这种结构由于其内部存在着不断消除和压抑内在不稳定因素的振荡机制,所以从总体上看其结构长期不变。此种系统,控制论称之谓“超稳定结构”。中国封建社会却正符合这些特点,从秦汉至满清,一家一姓之兴亡无数,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却几乎是在原地踏步,竟无多少进化。而明清之际,反逊于汉唐多矣,实有退步之嫌疑。直到近代,由于遭受西方文明的猛烈冲击,才出现了一个所谓“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但封建影响之深远,至今未休,有些甚至改头换面,卷土重来。要想解释此种现象,却不得不从社会诸领域权力的一体化入手。三、社会权力的一体化 意指封建国家垄断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权力,统一于一个至高无上的皇权。表现出政治结构吞噬经济、文化结构,社会为一个“全能政治”所支配。这个过程随中央集权和皇帝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强化,由秦开其端,至明清发挥到极致。综观中国古代历史,自从有了皇帝,社会中一切权力,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军事、人事、监察等政治权力都属于皇帝,而且他也是全国财富的唯一主人,以及“口含天宪”的圣人。社会中的各级官吏、政府及其他们所有的权力都是从皇帝那儿获得源泉,任何权力都是这种皇权的外化,即便是在宦官、外戚或权臣篡权之际,亦是如此。没有皇帝的神圣,便没有这些的合理。 (一)、皇帝对政治权力的垄断 其中又有两个层次,一为国家对社会个人的直接人身控制,二为皇帝对具体权力的垄断。 为保证中央集权,一个首要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的每一个个人都必须直接隶属于国家。同西方“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不同,中国早在周时就明确宣布“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套用西方的话,意即“奴才的奴才首先是我的奴才”。君主对其人民如对其私物一般,拥有最高且无可争议的绝对支配权。可以这么说,每个人都是一个被管制起来的人。为了强化人身控制,历朝历代都建立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和里甲制度。如秦汉之乡里案比制,隋唐之“貌阅”与“团阅”,宋之乡里保甲法,明之户帖制、黄册制、里甲制,清之里甲制、保甲制,内容极为完备。以清为例,里甲以纳税农户为单位,每一百一十户编成一里,推丁多粮多的十户为里长。里下有甲,每甲十户,设甲长一。同时每五年进行一次户丁编审,以户为单位,将本户的丁口地产依式填写,交与里长,然后汇集成册,由甲至里、至州县、至府、至省、至户部,最后具投皇帝后收贮在府。至乾隆年间,又强化保甲制,在甲下设牌,各设牌头、甲头(甲长)、保长。每户以印牌一份,上书户长及成员姓名,凡有出入,都要一一注明。乾隆二十二年又颁“更定保甲之法”十六条,严格保甲循环册(保甲烟户册),内开某人系某里某甲某牌人,年龄若干,地粮若干,作何生理,妻妾子女孙媳奴婢姓名及左邻右舍等等,一式两份,一称循册,置州县存盘;一称环册,由甲长收藏。各户如有迁移、生故、婚嫁、外来借往等变动,即由牌长报告甲长,查明改注。此种保甲审查范围极广,凡属盗窃、邪教、赌博、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贩卖硝黄、私立名色敛钱聚会,及陌生可疑、形迹可诡秘之徒,都属保甲查察对象,倘敢隐匿,连坐十家。由此可见封建国家通过户籍制度极大的掌握了民众生产生活状态,彻底杜绝社会成员通过地理空间的转移而脱离国有控制的可能,同时也有利于官府将一切可能威胁动摇其统治的事件消灭于萌芽之中。 至于皇帝对具体权力的垄断,前人多有备述,简要概括如下: 一是法自君出。中国古代法一般分为两类,一为编纂法典,称律,一为皇帝诏令。后者在效力上高于前者,可以左右、创制前者。即便如此,历代法典仍须冠以“钦定”,以示法自君出。至明清,皇帝甚至亲自参与立法。以朱元璋为例,大明律“每一篇成,辄缮书上奏揭于西庑之壁,亲御翰墨裁定……成此百代的准绳。”不仅如此,朱元璋还手定官民过犯的案例,编成《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计二百三十六条目。清于乾隆五年制定的《大清律例》,无论条例,还是总注,小注都经高宗亲自审定。 二是控制最高行政权。首先,以诏、令、制、敕指挥国家行政活动。其次,临朝听政,召集百官朝议,决定军国大事。但朝议对皇帝没有约束力,相反无论朝议的召开、议论的事项内容和最后的决定,都由皇帝主宰,此所谓“兼听独断”、“乾纲独揽”。 三是控制最高司法权。早在秦汉时,皇帝便常常参与审案,任情赏罚。唐时,每遇重大疑案和上诉案件,一般由大理寺会同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但凡要案、疑案、贵族官员犯案及死刑须由皇帝定夺。在司法程序上,又规定了“议”、“请”、“减”、“赎”、“官当”、“免”、“会审”、“三复奏”、“五复奏”及录囚、大赦、恤刑等等,将司法权置于股掌之上。后世各代也大都采用类似手段保证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 四是掌握最高监察权。历朝大多设御史台、监察院等,无论中央官员还是地方官员,都纳入监察机关的视野。监察官一般品级不高,但直属于皇帝,具有极大的权威,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是皇帝控制各级官员的有力工具。 五是控制最高军事权。各朝俱以武功开国,军权的集中与否,关系到王朝的兴衰。汉末外戚篡权,大多以大将军身份主政。唐“安史之乱”,也因安禄山拥兵自重。宋鉴汉唐之弊,太祖“杯洒释兵权”,析兵权为三:握兵权、调兵权、统兵权,由三衙(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枢密院、临时遣将分掌,三者均向皇帝负责。明则走得更远,干脆以太监为监军,直接参与指挥军队。 六是直接掌握用人大权,任免考核官吏。以清为例,不仅内阁学士、军机大臣、六部长官、各省督抚等重要官吏由皇帝亲命,甚至县令于上任之前,仍须进京面圣,以示“用人之权,唯操之于人主”。 七是建立完备的权力制衡体制,严防大臣权高震主。秦汉之三公九卿制、隋唐之三省六部制、明之内外廷制、清朝中之军机处,地方之督抚分权,均为分权制衡的有力手段。除此之外,更禁结党。明清两代,鉴唐宋朋党之祸,在法典中专列奸党罪,“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各旗王公所属人员,现居外官因事来京者,也不许谒见本管王公,违者一体治罪” 。(二)、封建国家对经济的强控制 在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影响控制中,数源于经济方面的最为持久、牢固。唯有如此,国家之手便可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又因有了此种支持,更使得权力之手显得格外有力。 在中国封建时代,天下被视为帝王之莫大产业,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即是此意。其首先是在理论上确立了皇帝对全国财富的最终所有权和最高支配权,这一点至关重要,唯此才能为实践上的一切作为提供一个合理。若国家欲获得对财富的绝对占有和支配,直接占有最为彻底,但由于中国的广土众民,当时决不可能。故历代多采用直接占有和间接控制两种手段,给予私人以一定的所有权。但纯粹意义上的财产私有制却从未实现。从现代民法理论来讲,“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据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意指财产不能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者对其财产具有完全的自主支配权。但此意义上的所有权有一基本前提:即个人必须为一自由人,具有充分的社会公民权和经济自主权。而在中国封建时代,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我们看不见一个独立的人”。在此情况下,财富的私人所有权必定大打折扣,其社会有效性也在皇权的绝对支配下被置于最小范围。更何况国家对私有财产还可随时意剥夺。虽然现代法律亦有没收财产之条令,但只涉及非法所得,而在封建时代,私人对财产的占有必须在许可范围之内,过限财产,国家有剥夺之权,著名的例子便是汉武时的告缗运动。至于历代犯事籍没家产者更是不胜枚举。更有强制迁民以改变个人财产占有状况,自秦始皇始,亦是不绝于史。“在这里,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在政治支配形态下,不过如同可以随意驱遗的奴婢。” 所以,从根本上讲,只有皇帝的最终所有权和最高支配权才是完整的、真实的。 但以上种种手段,毕竟不能完成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强控制,除此之外,封建国家还建立了多种制度,以完成上述目的。 其一,确立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形态,防止土地兼并。小农经济主要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是自然经济的一种形式,其生产效率极低,但正是君主专制政体赖以生存的最佳土壤。一方面,中央集权要求国家直接掌握大量人口,以求赋税、劳役、兵役之所出。另一方面,一家一户之生产,形成不了统一的力量,不仅有利于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也有利于对农民反抗的镇压。而要维持小农经济,反过来就要抑制土地兼并。事实上,历史上的农民大起义都是在自耕农的大量破产的情况下爆发的,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把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作为国家安危的根本。 其二,重农抑商,视商人为“五蠹”之一,四民之末。这一方面存在客观原因,因为在古代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生产部门”。一个民族如果不重视农业,往往难以繁衍生存下去。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使一部分农民卷入商业活动造成“弃农经商”、“舍本逐末”之局,破坏赖以立国的小农经济。但“重农”和“抑商”之间,虽有联系,但不存在因果关系,更不存在不可调和矛盾。封建统治者重农抑商的隐蔽目的在于防止社会出现一个可与政治权力相抗衡的权力实体。因为经济作为一种权力资源,在其达到一定规模之时,必然会产生出一种与政治权力相抗衡的经济权力。而商业交通有无,天然具有把分散的小农经济联系起来的功能。同时商人周转天下,往往“因其富庶,交通王侯,力过吏势。”更成为封建国家无法加以控制的力量。而大一统的封建专制有一个本能的倾向,希望把社会的一切都纳入其所能控制的轨道,绝不能允许出现一个异己的力量,因此,也就无不天然趋向于重农抑商。另一方面,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打击地方离心势力,国家也必须限制商业的过度发展。商品经济发展后,一些地方上的豪强和商人,往往可以通过土地兼并等手段,变国家编户为依附户,从而摄取独立的政治经济力量,也往往会发展成与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割据势力。中央政府要消除这些威胁,最稳妥又最具有长期性的根本措施就是重农抑商,以造成一种重耕读、轻工商的客观现实和社会意识。 其三,“官商”垄断工商业。“所谓官商,既包括封建官府专利的商业(包括手工制造业),也包括官府或贵族权势之家与富商大贾相结合的垄断商业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体制:官府垄断商品的生产和运销,吏人坐铺自卖,一也;官督生产,商营运销,官商两利,二也;权贵兼营货殖,或弃官禄而营商业,以夺财罔利,三也;官府实行平准、均输之法笼括地方产品,贱买贵卖,四也。” 但据文献记载,中国古代封建不过百里,而山海不以封,以示山海之利天子与庶民共之。但这一制度到周时已未见实行,迤后更难寻此例。至春秋之世,管仲相齐,官山海。至秦汉,更逐步建立起禁榷制度,先是盐铁专卖,至汉武晚年,又实行榷洒制。至唐又有茶榷。至宋,由于国土狭小而国用大增,专卖范围越加扩大,包括盐、铁、洒、茶、矾、乳香等禁榷。至明清,一般实行官督生产、商营运销的官商两利政策,如山西八大家、扬州盐商等都是有着浓厚权力背景的民间专卖商。 其四,实行有封建特色的财税制度。此种特色主要有两大特点:第一,“挹地方以注中央”。秦汉至唐,由于地方势力的强大,这一政策终不能长久实行。北宋开国后,力除藩镇,强干弱枝,才使财政上的中央集权成为可能。“而地方政事的性质,似乎只在为中央聚财。”这一政策,由两宋至明清,沿而不革。从集权的目的出发,财政上的内重外轻,对保障中央集权,有决定性的作用。地方“对赋税的多一份控制,那就不仅意味着中央经济权力的削弱,且意味着政治离心司局面的造成。” 唐之藩镇,清末之督抚正是由于有了相当财力,才成后来“藩镇割据”、“东南互保”之尾大不掉之势。第二,建立以内制外的内外对掌制度。如果说“挹地方以注中央”是中央集权的要求,那么,皇帝和户部对财政的分掌则是皇帝专制的必然要求。中国历朝在财政上一般都分设内外两库,如清内务府与户部。而且往往内重外轻,以保证以内制外,使皇权“张弛互用”“操纵自如”。所以,封建的财政制度与其它经济政策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就是通过对财权的集中以收社会从属于国家,地方从属于中央,国家从属于皇帝之效。(三)、国家对思想文化的强控制 这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威和道德权威的同一,称皇帝为 “天子”,他“圣文神武”,被神化为最高道德和真理的化身。当然,这是不断的思想灌输和政治高压的结果,但中国皇帝在事实上毕竟做到了这一步。要实现这一目颇为困难,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第一,确立一种统一的社会意识形态;第二,这种意识形态本身承认一个道德权威的存在和合理;第三,有一稳定机制吸纳社会精英,使其主动服膺此种思想;第四,必须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压制一切可能的异端思想,思想的自由会造成对权威的怀疑。 统一思想的理论端倪于战国商鞅,主张焚毁《诗》、《书》,彰明法令,禁绝游侠。韩非承其衣钵,明确提出“言轨于法,以吏为师”,统一国人思想于法令之上,而“法”则成为人们思考问题的规范的遵循的原则,甚至是他们思想方式和全部生活的出发点。这和现代法治有根本不同,韩非的做法不仅要求人们在行为上守法,更主要欲以“法”替代人们思考的权力,所谓“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 。秦始皇实验了这种思想,终于酿成“焚书坑儒”之悲剧。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试图在实践上统一全国思想,而秦王朝的速亡,表明暴力政策之不可行。但这种试图统一思想以巩固专制的做法,却被后世帝王完全继承,只是手段越发高明。至汉代,武帝纳董仲舒之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奉儒家为正统之先河。其中高明之处在于以文化对抗文化,以一部分知识分子压制另一部分知识分子,如又辅助于其它手段,则实易于统一思想。 儒家为什么会被定为一尊呢?其中当然有必然之理。其一,儒家宣扬“圣”“王”合一,承认帝王的最高道德与最高真理权威。《尚书.洪范》如此形容王道:“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巧妙地把王权、认识、道德、行为准则四者合而为一。后世儒家更是宣称皇帝“奉天承运”“帝德乾坤大”等等,虽然这些都有抽象和理想的成分,但具体化过程中,也表现出对“王”“圣”同一的强烈肯定。其二,儒家的行为指向表现为服从,其道德核心在家为子孝、妇顺、父慈,在国则为民顺、臣忠、君仁。其中在家持孝,事君尽忠又表现为绝对,在责任义务是表现为单方面,即是说,即使父不慈、君不仁,子、臣也必须无条件尽孝尽忠。前者由于天然的血缘关系,易于为人所理解支持,后者却不能如此当然地推论,必须同时赋“君”于“父”的身份,这样逻辑上才获得一完美。当然,这种逻辑在晚明时遭到黄宗羲等的强烈质疑。其三,儒家发源于先秦宗法思想,其从人们的日常伦理中阐发出它的国家理论,由“孝”而“忠”,由“修身齐家”到“治国平天下”,由生活之“礼”到国家之“礼法”,丝毫没有深奥与玄而又玄的说教,极易为大众所接受,也极易为统治者随心所欲利用。 但儒家虽然取得了官学的地位,它的仁政理想却从来未曾实现过多少,其“汤武革命”的思想更是被毫不留情地阉割。统治者大多表“儒”实“法”,用的是法家的“权、势、术”,儒学则是留给臣民们学的、用的,可以说,“独尊儒术”只是帝王们的统治术而已。近代民主主义者极力攻击儒家思想,定此为中国专制落后之祸首。事实上任何一种思想,如果它衍生的权力同时掌握在政治权力拥有者手中时,都可以成为专制的工具。如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法西斯主义、纳粹主义、斯大林主义等等。 但奉儒家为正统易,要使这种思想变成稳固的社会意识却须花更大力气。两汉时期,举“孝廉”入仕,但“孝廉”人数极少,后来更是变质变味,对社会的示范作用也极小。隋唐开“科举”,但其时中举人数亦极少。至宋,科举大盛,成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而封建时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限制,国家对工商的垄断和歧视,使得民众的出路极为狭小,再加上统治者以科举的赤裸裸宣传,“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万钟黍”,更是有意无意地把社会精英推向科举一路。虽然中举人数少之又少,但作为下层民众的唯一出路,却具有无限的诱惑力。而在四书五经长时间性熏陶之下,更使人潜移默化地接受其观念。而未能中式者更是多于过江之鲫,分布于社会各个角落,渐渐形成一个士绅阶层,作为社会的中坚和乡民表率,他们对儒家思想在中国的地位具有一种基础性的决定意义。普通民众在他们的言传身教下,也往往视封建伦理为天经地义。 “要使大多数人失支独立思考是不难的,但那些仍然保留着一种批判倾向的少数也必须保持沉默” ,思想上的异端历来被统治者不可容忍,历代文字狱就是这种不可容忍的结果。他们对贪赃枉法者往往可以网开一面,以示皇恩浩荡,但对以文犯禁者,却绝对是“宁可错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清初“明史案”,株连万人,浙西士林为之一空,便是佳例。其中奥妙即在于,如同经济一般,道德思想作为一种权力资源,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动摇统治者的权威,甚至威胁其统治。四、封建中国的精神 从我们现在看来,中国的封建史,自战国到清,就是一部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不断加强的历史,也是一个政治结构完全吞噬经济、文化结构,权力一体化不断巩固的过程。随着历史的展开和社会各种因素的互动,这种三权一体的精神逐步扩展,浸淫到社会各个角落,成长为整个社会的原则。 (一)、专制和人治 中国封建社会的专制程度是世所罕见的,西方那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情况在中国是不可思议的。这不仅仅指政治上的君主专制,而且包括社会所有层次的管理,都是以专制为其原则,以限制为其手段。大大小小的掌权者,在各自的领域中,就是“皇帝”,一切都必须按他们的意志进行。而对于下级或被管理者而言,他们唯一要做,也可做的事就是服从,完成指定的任务。即是说,这种社会的管理模式完全以垂直型、命令型为导向,负责的指向也完全是单方向的自下而上。对于社会活动而言,一切运作都必须纳入权力控制的范围,必须得到权力的承认才算合理,否则就是目无王法。对于个人而言,他们几乎在每一件,那怕是纯粹个人的事,都不能自主,有的只是“他主”。在这个社会中,个人只是国家这架巨大机器中的一个零部件,甚至是一个分子,一个原子。更重要的是,在这种制度的长期熏陶下,每个人都认为这种现实就是一种合理,一种必然,人们在内心深处认同这种权力,甚至需要这种无所不包的权力。在专制的淫威下,奴性竟然成为封建时代中国人的第二天性。 专制主义思想在中国由来已久,而且得到普遍的认同。即使在百家争鸣的时代,儒、墨、道、法诸家虽在宇宙观、人生观、政治观、价值观、方法论等上有大不同,但在一个问题——君主专制的合理性上却异乎寻常的一致,其中有限的区别只在于如何实现。但这毕竟只是一种理论,远没有发展成为一个社会的精神。即使我们现在可以肯定地说,在那个时候,君主专制已经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我们也不能断定这种政体的生命可以如此旺盛。事实上,人类的任何一种文明,在其发展阶段中,都曾盛行过专制主义,欧洲也曾在相当时间内实行过君主专制政体。不同的是,我们封建社会的权力一体化为专制主义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扼杀了一切可能与之相对抗的萌芽。而欧洲却从来不曾实现过这种一体化。在这里,生产力不是决定因素。可以设想,在某个时代我们也发生了工业革命,但这一切仍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我们的民族能走上自由之路吗?当然,这种设想上不可能成为现实的,工业革命的产生须有相当的客观条件,在中国历史上从来不曾实现。更本质的是,在中国式的专制政体下,生产力是不可能得到质的飞跃的。一般而言,一切进步的萌芽不是被统治者扼杀,就是被周期性的农民大起义所毁灭。对于这种历史命运,中华文明自身已难与抗衡,非经外来文明之冲击,才得撕开其一丝裂痕。 作为一个专制主义的社会,其管理方式必然是一种人治。虽然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历代法典亦编纂不休,但中国封建社会基本上是一人治社会,这一点勿容置疑。哈耶克言道:“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区分开来的,莫过于前者遵循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 而所谓法治,“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每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当局在某一情况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 而中国的皇权至高无上,也即至高无束,根本不受一个预定规则的制约。虽然中国文化中亦有政统与道统之争,原则上一般认为道统高于政统,但在实践上,又往往认为皇帝亦是圣人,即政统与道统的合一。这样的结果,不仅不能以道统制约政统,相反却使任何实质上不合理的行动合理化。退一步讲,即使道统确是高于政统,但道统毕竟是道德领域的事,而“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的适用的规则……。” 道德有助于规则的形成,但不能替代规则。法治要求法高于一切,人治则表现为权尊于法,所以,专制就天然与法制为敌,与人治为友。这种制度下的法律只有在他们需要以此镇压反对者或表示“天子无私”的时候才是真实的,而当他们感到运用这种法律有损于他们的权威或侵犯到他们利益时,则毫不犹豫地践踏法律。当然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因为专制的法律往往给予当权者以超越法律的权力,但这种制度无疑不能称之为法治。(二)、宗法精神 中国宗法制度源于三代,诸侯称“国”,大夫称“家”,是等级分封制的产物。在进入封建社会后,“国”“家”连用,表现出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的高度协调,这一特点明显区别于世界列国。从组织原理上看,宗法制以血缘关系这一天然纽带为桥梁,通常具有强大的自我封闭性,因此相悖于国家的组织原理。但中国封建国家完全是个例外,其不但完整地承袭了宗法观念,且随封建大一统的发展,不断强化,至宋明以后则越发巩固了。 宗法制的核心为父权家长制。父,《说文解字》解释为“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不仅包含血缘关系,也同时含有统治和权力的意义在内。“父”即家长,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包括对财产的支配权,子女的婚姻权和惩罚权,一句话,“家政统于家长”。这种制度,就其内涵而言,绝对属于专制主义的范畴,与封建国家的组织精神也是完全吻合的,两者都属于垂直型、强制型模式。在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中,不但父权,夫权直接来源于宗法制度,而且皇权和神化皇权的神权也是以人间天上最高家长的身份来统治臣民的。称皇帝为“君父”,官员为“父母官”,百姓为“子民”,表明中国封建国家是一个宗法社会。因此,治家与治国也即成为同一事中的两个不同的层次。《孟子.离娄上》曰:“国之本在家”,《大学》曰:“治国在齐家”,“家齐然后国治”,阐述即是此理。家的伦理核心为“孝”,国的伦理核心为“忠”,后者完全是前者的放大体。故《孝经》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治家与治国完全是一回事,所以统治者也往往“求忠臣于孝门。”而从另一个方面讲,家长在家庭中既是立法者,行政者,又是裁判者,也是家中的最高道德权威,拥有统治家族成员的广泛权力,这种地位,也俨然是一个家族权力的“三位一体”,不啻是一个专制王权的缩影。 与其它封建国家相比,中国封建国家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大一统。欧洲本土在中世纪时大概有着几百个甚至上千个细小组成部分,古代印度南北之间也是小国林立,甚至于日本如此狭小的国土中在近代以前竟亦有六七十小国并列。虽然,世界史上也曾出现一些版图辽阔的封建大国,如查理曼帝国,哈里发帝国,但它们的统一都只不过是昙花一现,旋分崩离析。可以说,在这些地区,分裂是常态,而中国虽亦常“合久必分”,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国一直是两千年的主导形态。元之后,更是少见分裂。而且,即便国家处于分裂之中,各国君主也往往抱一“混一天下”之志,视统一为必然归宿。究其原因,可以认为一个以家庭为纽带的中介组织的存在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家庭与国家组织之间的同构效应,极方便于国家通过宗法组织把个人组织起来。而同时代的各国由于在进入封建社会性时打碎了宗法制度,又因为生产力发展的原因,新的社会中介尚未长成,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缺乏一种统一的支配性力量。但“塞翁失马,焉知非福”,随历史之发展,欧洲逐渐出现了各种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性中介组织,如企业、行会、商会及各种社会团体。而一般来说,社会中介的组织原则往往同一于国家的组织原则。所以,中国式的宗法制对应的是君主专制制,而欧洲根据平等自治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性中介则对应于近代的民主共和国家。 中国封建社会宗法精神的最好体现则莫过于中华法系的伦理法特点。“随着儒家思想被确定为国家的组织思想,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过程。儒家的纲常学说不仅是指导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也是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 从汉至隋七百余年间,中国法律就经常实行“春秋决狱”的方法,春秋经义不仅可以补法律之不足,其实际效力还高于法律,往往使得法律从属于经义,进一步使儒家经典直接法典化。隋唐以后,“引经注律”之风代之而兴,一枝独秀。但不管“引经断狱”还是“引经注律”,其目的不外乎“纳礼入律”,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而众所周知,封建道德完完全全是一种宗法道德,核心即为“三纲五常”。这从封建法对十恶大罪的规定,以及形形式式的家法族规中都有可以得到完整的反映。浙江浦江的郑氏义门,被几代封建王朝奉为典范。其家法《规范》和《郑氏家仪》即以孝、义为指导思想,以礼为成员行为规范,要求冠、婚、丧祭、饮食起居、宾客应酬、乡邻周恤、行为动作都有“常礼”。为此宗法制需要,特设宗子——家族元首,家长——行政首脑,监视——检察官,活脱脱就是一个小国家。中时空网络隆重推出SnSitesV1.0.0!请登录www.3cts.com获取共享版! |
| -- 作者:上柱国 -- 发布时间:2003-12-21 17:00:47 -- [转帖]中国封建社会权力的一体化!!! (三)、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是随着专制主义同时产生发展的,官僚政治的实质是一种缩小了的皇权,作为皇权的代表,其“是专制政治面目的副产物和补充物。” 而作为这种实质的反映,整个官僚机构也就只是君主的办事机构。专制君主一方面乾纲独揽,另一方面,面对如此众多之事务,又必须利用官僚组织实现其对全国统一的行政管理。基于这种目的,虽然从秦到清历代官制变化巨大,但整个官僚机构的组织原则却一以贯之。其一,所有官员必须绝对效忠皇帝,这是首要条件。其二,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型管理模式。其三,实行严格的政治分工和权力制衡体制。其四,通过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吸纳一部分民间精英进官僚系统。这种从属于君主专制制度的官僚政治弊端丛生,危害无穷。 第一,官僚们对皇帝的依附地们和愚忠思想,造成官僚政治的极端保守和僵化。这是由官僚政治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官员,不管其爵有多高,禄有多厚,归根到底只是皇帝的工具,区别于布衣的只是他是一“高贵”之奴隶。他们完全依附于皇帝而存在,除了一心效忠于皇帝,中国的封建官僚几乎没有别的任何出路。而就专制体制本身言,专制者对臣僚的第一要求是服从,而不管何时何地何种情况,即所谓“愚忠”。同样的,各级官僚也要求下级绝对效忠自己,从而使整个官僚机构形成了一种一级隶属于一级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形态,又造成官僚政治极端保守,封建守旧势力始终成一股异常强大的力量。社会的改革,总是困难重重,那怕只是微小的变动,只要稍稍有违“祖宗成法”,或触犯了某些既得利益者,便会引起轩然大波。所以中国历代变法,除封建初期商鞅变法,其余的,从永贞革新,庆历新政,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到戊戌变法,最后无一例外归于失败。 第二,自上而下的垂直型管理模式和严格的政治分工与权力制衡体制,造成官僚机构责任的不担负和效率的极端低下。政治分工和权力制衡也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基础,具有极大的合理性。中国亦古而有之,从秦汉的三公九卿制到隋唐明清的六部制,相当完备。只是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对至高无上的皇权的制约,也没有对无所不包的政治权力的制衡。于是这种制衡制度也只能沦为维护皇帝“家天下”的工具而已,它的作用也只局限于扼杀与皇权对抗的一切权力及其萌芽。同时由于君主囊括了一切权力 ,当然也承担了所有义务,而作为国家中坚力量的官僚集团及士绅阶层却不成为社会的负责主体,他们的负责指向只是上级和皇帝。对于社会和民众,皇帝无法负责,官吏无心负责,民众自己无力负责,结果谁都不负责。同时由于管理的垂直型,使得皇帝和官僚们虽然高高在上,不谙实情,却只得按他们的意志办事,往往弄得下级与百姓手足无措,只好敷衍了事。可以这么说,如果一种制度表现出权力的自上而下指向和责任的自下而上指向,那么其也肯定会表现出社会的无负责主体和社会效率的极端低下。 第三,通过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选官任官,使得官员来源极为狭窄,也使得官吏们的知识才能相当贫乏。察举制实行于汉代,纯粹是按统治者意志选官的制度。魏晋九品中正制分人为九等,由州大中正和郡县中正评定,结果往往是不中不正,实以门第为标准,但总算有了一个客观标准。至隋唐,创明经、进士科,开科取士,分科举人。开创了中国科举的传统,并为后代所沿袭,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但这种途径依然狭窄,主要来源于“士”,“士”即读书人,大多以读书为做官之快捷方式,奔功名利禄而去。如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者则凤毛麟角,少之又少。但科举以考试为标准,比之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则无疑是一大进步。然官僚政治以维护专制为出发,则不论这种进步有多大,亦无助于其本质的丝毫改变。而“士”本身,为官者为官僚,不为官者为准官僚,到底只是一种政治人才,天然倾向于皇帝,离民众却甚远。况科举以八股取士,所得人才大都不问国计民生,只会“子乎则也”,严重缺乏必要的经世致用的知识才能,如周进、范进辈。如此之人,为官治事,绝非国家百姓之福。诚然,在庞大的官僚队伍中也不乏道德才干绝越之士,但这种人才的出现却绝非科举的结果,实是“非科举得人才,乃人才得科举。”而我们判断一种制度的价值在于其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及其正当性。事实上,至明清时代,科举制不仅不能有效吸纳社会精英,反而严重窒息了人们的思想发展,晚清时节遭猛烈抨击,遂告寿终正寝。 第四,官僚制度之必然腐化。以今天的眼光看来,官僚制度的腐化犹水之下流,不可改变。而这本身却是由其自己所决定的,没有责任的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本身就是最大的腐化剂。而官僚们“千里为官只为财”的为官目的,满上欺下的为官准则更是大大强化了这种腐化。封建特权的存在则为这种腐化创造了条件,拉帮结派,任人唯亲则提供了腐化的土壤,表面上的低薪制却作了一块“遮羞布”。同时,这种腐化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官僚机构的恶性膨胀。因为腐化造成行政效率越来越低,又要达到强控制社会的目的,就不得不新增机构人员,但由于官僚制度本质的未曾变化,这些新增机构人员亦无助于效率之提高,常常反而加速腐化,至王朝中后期此种趋势更是明显,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到最后,整个官僚机构便变成了长在社会身上的毒瘤,越长越大,至死方休。五、权力一体化的结果 前面所讲中国社会的周期性振荡,一治一乱,而发展的长期停滞,实乃中国社会诸领域权力一体化的必然结果,个中原因剖析如下。 其一,王朝有必亡之理 后人极慕大唐盛世,然唐自开国至天宝十四年,凡一百四十余年,可称盛世,安史之乱后,国运即每况日下。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言道:“一项制度之创建,必先有创建该项制度之意识与精神,一项制度之推行,亦同样需要推行该项制度之意识与精神。此种意识与精神逐渐晦昧懈驰,其制度亦即趋于腐化消失。盛唐的命运,由于当时各项新制度之创建。及此各项新制度日趋崩溃,而盛唐之盛亦遂不可久保。” 究其原因,乃唐初之租庸调制破坏一变为两税制,府兵变为方镇与禁军,贡举则由尚质而变至尚文不尚质。但租庸调制、府兵制、贡举制之设计皆由唐初统治者借隋兴亡之政而来,由国家政府安排主持,而非由人民要求所得,百姓参与而成。背后的意识与精神,也大抵是唐初统治者一种惩前毖后之理想,非民间意识之觉醒。故随统治者理想之坠落,维持盛唐的各项制度亦必废弛,盛世之不可久遂亦不难理解了。前后诸朝,初期统治者也大都尚有一治国之理性,故亦能有一治的历程,随后即陷于丧乱之季。盖整个社会的兴衰俱系于上层统治之合理,人民生活唯由统治者安排,其安排妥当,则社会安定,百姓安康,其安排不佳或无有安排,则国乱而民困,广大民众自己竟无一分主动余地。溯其根本,实乃社会三种权力俱统于国家之手,民间生机全仗自上而下的推动,而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却在于上下相持,不可缺今之所谓市民社会的崛起与壮大。中国封建社会缺此动力,故长期陷于徘徊而不能自拔。 其二,新思想、新制度之缺乏 一个新社会的建立必由一种新思想、新制度之确立才得完成,一种新思想、新制度的萌芽方得一种新事物的长成才能健全。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态却使新事物出现也难,灭亡也易。首先,经济形态单一。小农经济经营分散,靠天吃饭,全凭经验操作。况国家又重农抑商。垄断工商业,使得社会经济结构相当脆弱。而现代科技之发展唯有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由理性研究而成。其次则为思想形态之单一。儒家思想自有长处亦有缺陷,长处自不待言,否则即便定于一尊,亦不能有如此深远之影响。然定于一尊,则未免固步自封。而以科举为引导,用儒家思想培养出来的作为社会中坚的士绅阶层亦不免思想狭隘,目光短浅,只是一个政治性人才了,与民众的距离也越来越远,到底只能依附于皇权。反过来也更加维护儒家的独尊地位和现行统治秩序了,他们的社会理想也就只能拘泥于过去,所谓“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再次,于此经济、思想极其单一的情况之下,个人与社会俱失多方面发展之可能性,新事物之产生诚属不易,而封建统治者又无时不欲消灭与旧秩序的一切不兼容。即使能躲过重重劫难,侥幸有所规模,又往往随王朝覆灭被扫荡殆尽。中国社会以数百年所积累的一点成就也往往如筑于芦苇上之鸟巢,一阵大风过后,巢飞蛋打。社会积累的多次中断,亦是中国长期不得进步的重要原因。须知,社会进步必在一定规模上方得进行。 其三,旧思想、旧制度之可行 旧王朝之必然灭亡,人民遭流离之苦,中国人乃惶惶然急欲觅一安顿之所。而社会上下,特别是士绅阶层,出于对儒家国家学说的认同,往往只把前朝覆亡之原委归于君昏臣奸,只要明君贤相出,必定天下大治。而列朝明君贤相致太平盛世的历史存在,又为他们提供了事实上的客观依据。同时中国式的权力一体化的政治秩序在主持得人、推行得法的情况下,确实具有极高的社会效率,可使社会迅速由乱入治。因此,这种旧制度对中国人具有极大吸引力。旧思想、旧制度之可行的另一个原因则在于宗法制度的存在。前有所述,宗法制度和皇帝制度同质同构,都属于专制主义的范畴。当一个王朝没落之时,家庭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完整地保存了国家的组织信息。继起者作为一个小“家”的专制者,自然而然演变为一大“家”的专制者,因为他们属于同一类人。中国农民起义者,稍有成就,便称王称霸,即是明证。 于此一治一乱,循环往复之间,社会发展当然无从说起,与此伴随的则是广大民众的深重苦难,特表现在民众的普遍贫困与愚昧。历代对使民富或欲民贫曾争论不休,但富或贫皆决于国家需要,往往据形势而定,结果取中庸之道,不可使民太贫,亦不可使太富。太贫则“民不畏死”,易于犯禁作乱,太富则心存妄念,别有他想。诚然,只要国民始终服从于君主,当然越富越好。但正因为经济作为一种权力资源,本身必然会造成对专制君权的限制,甚至威胁,那么作为只对自家江山永固梦想有兴趣的专制者而言,自然不能让国民太富裕了。而现实制度的安排,家庭经济的脆弱,频繁动乱之侵扰,又国家夺于上,豪强剥于下,中国农民故长期不得免于贫困。于贫困之外,复有愚昧。愚民政策是专制统治的最好手段,要使人民安于统治,最佳的办法莫过于使自己受人民爱戴,但君主们并不是天然值得爱戴的,剩下的就只有愚民了。只有愚昧才能让人爱戴不值得爱戴的,拥护不该拥护的。于是统治者一面向人民灌输封建礼法,一面严格控制社会出现新的思想动态。清府学、县学明伦堂前有一卧碑,上刻三大禁令:一、生员不得言事;二、不得立盟结社;三、不得刊刻文字。恰与西方近代之言论、结社、出版自由成一鲜明对比。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因为生活贫困、封闭而盲从、盲信,极少数人有幸读书识字,却又被强制、非强制地引入思想牢笼之中。到此地步,中国人要想聪明一点都不行了。 所以,中国封建社会无论从客观上,抑或主观上,都必使人民贫困、愚昧,但这和儒学真义相去甚远,虽然其不幸做了愚民的工具。《大学》要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社会上下“一是皆以修身为本”。意即个人之幸福为社会之根本目的,齐家、治国、平天下乃修身发展之结果,必得身修然后得。然后世儒家,特别是统治者,多视天下为豪强争夺之对象,帝王莫大之产业。以治国平天下为社会之目的,而以苍生百姓之幸福为其中一个条件,一种手段。本“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立国以保民,后一变为“天下乃一人之天下”,养民以奉君。如此本末倒置,反客为主,安能置人民幸福、百姓富裕于王朝安危、统治稳固之上。但论其罪魁祸首,仍在权力聚于上而民失其权,否则,欲倒置本末而不能,安得如此猖獗!这与欧洲中世纪相似,其时欧洲社会的权力也集中于国王、贵族、教会等上层统治者手中,故欧洲民众亦生活于苦难之中,唯因权力之分散,一体化态势之未成,终有破绽可寻,市民阶层趁势崛起,终成一合理之社会。 |
| -- 作者:上柱国 -- 发布时间:2003-12-21 20:37:18 -- [转帖]中国封建社会权力的一体化!!! 苦难的中国。 |
| -- 作者:宇丹 -- 发布时间:2005-12-9 18:44:41 -- "之所以称之为不完整,乃是因为从现代的所有权理论出发,封建时代的土地私有制不能成之为一种完整的物权,其最终所有权和最高支配权乃属于皇帝,故称之为不完整。与此经济基础相对应的政治结构则是大一统的皇帝专制和官僚政治。" "您是本帖的第 14 个阅读者" 哎, 先生如此高论,快两年了,到我才是第14个阅读者, 好一个"不完整", 这种不完整太致命了。请问先生,我可以引用您的文章吗? 我认为从您的“不完整”这个概念入手,黄仁宇的很多话都和分析都属于还身在庐山内的画蛇添足了。不过这个概念的名字不怎么好,也许应该想个比较好的。 另外,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您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时候是不是最好对比一下法律在欧美的两条发展道路。我觉得中国百姓中许多“社会道德”(所谓百姓心中有杆秤)没能上升到法律从而在和平时期发挥作用是中国非常大的遗憾,而这恰恰是由于您说的所有权“不完整”导致的。 对了,前一段时间我一直在考虑这么一个问题:欧洲中世纪的教会经常也拥有大量地产,但他们无法取代封建主贵族的作用,或者可以说一个地区的宗教精神领袖即使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起到作用拥有权力,也无法完成专门的经济行政领导者的历史作用,可这是为什么呢。难道真的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好工具就是只有一个功能的工具?我手头的资料无法提供另我信服的解释,您能解释吗? |
| -- 作者:宇丹 -- 发布时间:2005-12-11 11:57:06 -- 在这里引用了本文http://bbs.warstudy.com/bbs/dvbbs/dispbbs.asp?Boardid=5&ID=2609&replyID=15124&skin=1 粘贴过来。对《中国近代史之一些你可能不知道的细节 》的回复 这里http://bbs.history-club.net/中的中国古代史栏目中的这篇问<<中国封建社会权力的一体化>>可能与本题有关,但是为了不把思路破坏,接着主贴说吧. 主贴中提到了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是工业革命,工业革命需要什么呢?大家一定知道世界上哪个国家首先发明了鼓风炉和焦碳炼钢,是中国(宋),而且早了不是一年两年,我们的祖先很能创新,立刻把这项技术扩展到明矾和盐的生产中,同样的,宋朝还发明了很多欧洲500年后才发明被看作极为关键性的冶金技术, 这样我们可以知道,单纯的技术发明和能源应用不必然导致生产的革命. 这可以作为结论1 大家也一定知道世界上石油最丰富的地区是中东,而且当地还不是偏居地图一角,而是在主要的贸易路线上,在欧洲人处在中世纪的黑暗中时,阿拉伯人为世界保存了古代的知识. 这样我们可以知道,能源和知识外加贸易的组合也不必然导致生产的革命 (其他的如坐落在煤田和油田上美洲亚洲早期文明就更不用讨论) 这个例子也顺便证明了宗教对生产的革命没有必然影响,总不能说世界宗教最大的发源地缺乏信仰吧。 这可以作为结论2 然后反过来研究,在工业革命爆发的欧洲,为什么是英国?英国比她同时代的欧洲国家多了什么? 是蒸汽机吗?从结论1可以知道不是。 (瓦特之前第一个发明了蒸汽机的是个钟表匠,他在英国发明蒸汽机而不是他的意大利同行发明蒸汽机的原因很简单,英国煤多) 是贸易吗?从结论2可以知道不是。 (连英国的支柱产业——羊毛业还是佛罗仑萨的美第奇银行为了平衡贸易而开发出来的呢) 是外出抢劫吗?那大可汗为什么没有发明CPU呢? 是安全! 一条法国船,即使上面坐的英国前国王,一艘英国军舰还是决心向它开炮。 安全这个条件是中国工业革命没有在宋之后的某个朝代——比如清朝早期发生的全部原因吗? 不是,要知道从清朝入主中原到1840年之前,他有足够长的安全的时间完成一场工业革命。 那么清朝在有贸易、有早期金融、有燃料、有技术(中国人那么喜欢考证,政府或者民间有人想考证宋朝的冶金技术一定找得回来)、可供奴役的苦力也不缺的情况下,到底缺了什么,或者还是继承了什么使中国各个王朝与欧洲各个国家特别是英国不同的东西。 什么是生产革命的七巧板中缺失的那一块。 对比中国古代经济史和欧洲古代采矿冶金史,我的观点是所有权。这是汉武帝无意中为我们民族挖好的陷阱。 在中国多个朝代——包括清朝的史籍中,我都发现了这样的记述:某地发现煤矿或铜矿,于是匪徒啸聚,打打杀杀,草菅人命,地方不安,朝廷讨论此事,决定取缔。 因为无法管理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就掐死它,这样的事情我没有在欧洲古代经济史中找到过,在欧洲,不管一处矿藏属于谁的,不管是国王所有、贵族所有或者是发现者与采邑分成,他们都会在利用这处财富的过程中想尽办法经营它,许多还为管理和经营它而把习惯法转成成文法。 中国呢,不管啸聚还是取缔,其实都同样说明一件事,中国当时不存在一个可以有效治理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的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自我抑制这样的组织产生。 没有这样的组织,就没有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更无从谈起。 从前二战论坛的歌剧院幽灵用破折号解释过中国近代史 模仿他的做法我也可以这么解释中国古今:中国之弱在于不得以的过度控制导致的社会涣散。 治理长的河流——中央必须集权——所有权必然“不完整”——地方治理被官僚治理取代——伪道德和社会经济实际上的无治理状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1 14:52:26编辑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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